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2、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上海+楚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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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楚丰+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3 |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上海+楚丰+有限公司 |
4 | 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楚丰股份有限公司 |
2、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全国性公司;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